盤錦市興隆臺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
| 稅收優惠政策 |2011-11-02
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力度,吸引投資者到盤錦市投資,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,結合盤錦市實際,制定本政策。
第二條外商投資項目和國內工業投資項目,按照規定的建筑密度(廠房等主體建筑占地面積≥總占地面積的30%)和投資密度(單位固定資產投資≥100萬元/畝)確定用地限額。在限額內,以出讓方式新征用地,應繳納的地方政府土地收益,外商投資項目、高新技術項目由受益財政全額予以補貼,其它工業項目補貼50%;以租賃方式新征用地,土地租金由受益財政補貼50%;以政府作價出資入股方式新征用地,折股時地價優惠30%,自企業盈利之日起5年內土地折股形成的國有股不參與分紅,投資者可按原始價格收購。
第三條新建外商投資企業、國內投資工業企業以及從事生態旅游、現代物流等新興第三產業的企業,自盈利之日起3年內繳納的所得稅地方政府分享部分,以及自生產經營之日起3年內繳納的增值稅地方政府分享部分,由受益財政全額予以補貼。
第四條根據中央扶持東北等老工業基地政策,對來盤錦市投資從事裝備制造業、石油化工業、冶金工業、船舶制造業、汽車制造業、高新技術產業、軍品工業和農產品加工業等行業的企業,允許新購進機器設備所含增值稅稅金予以抵扣。允許企業提高固定資產折舊率和縮短無形資產攤銷期限,擴大研發經費加計扣除適用范圍,提高計稅工資稅前扣除標準。
第五條對高新技術企業、出口創匯型企業(出口產品產值≥企業當年總產值50%)、固定資產投資在300萬元以上(含300萬元)的工業企業,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優先提供貸款擔保;市、縣(區)兩級財政按照現行財政體制給予最高達50%的貸款貼息補助。
第六條新建外商投資項目、國內投資工業項目以及生態旅游、現代物流等新興第三產業項目,在辦理注冊登記、項目審批、行政許可及在建設過程中應繳納的各種行政性收費,屬于國家和省應收的,按最低限額收取;屬于地方留用和純地方性收費的,一律免收。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繳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,一律按最低限額收取。
第七條為企業辦理注冊登記、項目審批及許可手續提供“一站式”服務。企業也可全權委托外經貿主管部門或園區管理機構代為辦理,代辦不收取代辦費。
第八條對外商投資企業、市經濟開發區和市級工業園區內的企業,未經市外經貿主管部門或園區管理機構許可,不進行任何形式的檢查、收費、評比和處罰。
第九條對重大裝備制造業項目、農業產業化項目、基礎設施項目、社會公益事業項目,以及其它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有較強牽動作用或較大影響的項目,可以采取一事一議、特事特辦的方式,給予更加優惠的政策。
第十條對引進工業項目直接投資的中介組織和個人,按企業實際繳資或實際投資額的1.5%給予獎勵;其它項目按1%給予獎勵。獎勵資金由市、縣(區)兩級財政按照現行財政體制承擔,自項目建成投產之日起10日內兌現。
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